北京市贯彻质量强国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 “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2021-09-12

为贯彻执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交流会对《在我国食品新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修改管理决策,提高食品经营公司经营自然环境,本地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下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准许”改为“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方案,现将相关的事宜通告如下所示所显示:

一、将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地“多证合一”备案创新发展。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据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综合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公司变更,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好需申请办理备案搜集的信息(数据收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得到销售销售市场管理机构审签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叙“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就可以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无需单独得到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别的食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制造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规得到食品经营准许。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杂食店运营方,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食品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要求》的必须 申办小杂食店申请办理备案,无需申办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杂食店运营方,申请办理备案时,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运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销售销售市场管理机构不容易再案件审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准许新办、变化、补办、不断申办。

七、本通报实行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规得到食品经营准许的,经营许可证再度有效。食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满期的,依据变化经营范围备案申办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未满期、申办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理当先注销早已有的食品经营经营许可证,再申办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已申办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理当先更改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依规得到食品经营准许;未得到食品经营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销售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新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九、已申办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申请注册备案信息未变化,仅备案记录查询变化 的,可登录“北京市场监管在网络上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性综合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依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记录查询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连接USB仓库报告”“食品经营者自动式出售机械设备选择点信息报告”安全通道,修改备案记录查询。

十、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减少“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法律关系主体依规终止的,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式失效。

十一、本通告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行。

专此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填完说明:


一、疑难问题

1.依据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申请办理备案事项的,无需不断填完此表。

2.新创办的主体无需填完“主体名称”“住所”“社会经济发展信用代码”“公司法人(责任者)”。

3.备案后,食品经营场所、外连接USB仓库或自动式售卖机械设备放置详细地址变化 的,可以登陆“北京市场监管在网络上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性综合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法人代表服务登录,依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记录查询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连接USB仓库报告” 或“食品经营者自动式出售机械设备选择点信息报告”安全通道进行填好。

二、基本要素

1.住所:应与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经营地)”内容保持一致。

2.经营地:填完经营者实行预包装食品销售行为的真正详细地址。

3.食品经营地域占地面积:指经营者在备案的办公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地区占地面积,不包括电器产品、服装 、生活用品等非食品地域占地面积。

4.大型商场:经营地内选用统一管理方案、集中结帐结账收银、磁盘分区销售食品、日常生活用品、服装 等,以零售为核心,食品经营地域占地面积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加盟:经营地内选用超市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店面有显著性的统一品牌加盟企业形象,以零售为核心,食品经营地域占地面积小于200 m2。

6.杂食店:经营地内以零售日常生活用品、娱乐休闲食品为核心,无明显企业品牌形象,非加盟连锁,食品经营地域占地面积小于200 m2。

7.食品商贸公司:经营地重要为办公场所,重要工作中为向其他经营者大批销售食品。

8.食品自动式销售销售:经营地重要为办公场所,重要工作中为依据在其他场所如商场、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互联网技术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重要工作中为运用大数据技术方式零售食品。

10.冷冻柜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冻洁点以上前提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规范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11.外连接USB仓库:经营者在备案的经营地外已经有或者租赁的用于储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显著性的统一企业品牌形象,经营相近商品或服务,运用同一商标logo的好几个门店,在同一公司总部的监管下,选用统一购买或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规模效益的组织架构。

13.直营:由加盟连锁公司企业总部基地投资项目开设开在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方案下经营的门店。

14.代理加盟:批准加盟连锁中,被批准人得到许可人授权后,运用其商标logologo、商标logo、经营模式、专利和独有加工工艺等经营资源建立的门店。


各项政策                                        【详细说明】食品经营申请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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